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诉被告朱**、化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原告曾瑞明诉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广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广州市**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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