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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与朱培坤、化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诉被告朱**、化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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