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书面通知原告陈**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陈**未能依法缴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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