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市**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惠州市**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319554.02元及相应违约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及财产线索,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惠城法执字第1585号案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由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程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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