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大**公司申请执行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民一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退场费498586元及利息、补回诉讼法87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与吴某某共同共有的的房地产权,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扣划刘**在惠州大**有限公司的购房款509228元,扣除执行费7888元,余款501340元。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收到该款后,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与吴某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查封,放弃追究被执行人尚欠利息的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与吴某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查封。

二、本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民一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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