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以被告结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清工程款,其向本院提出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57元,减半收取即202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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