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陈*初字第868号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华**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555105.35元(利息待执行时另计)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951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惠城法陈*初字第868号及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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