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门县旭**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门县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门县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门县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元,由原告龙门**备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惠州**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惠州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博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覃永绍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翟**与博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惠州市**艺工程部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惠东县黄埠镇建筑工程队与邱**、惠东**合作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