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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旭**有限公司诉惠州市**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门县旭**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门县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门县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门县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元,由原告龙门**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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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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