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博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博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博**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博罗**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689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468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博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本院执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荣昭电气设备经营部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博**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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