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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博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罗**有限公司因与翟*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博罗**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向东莞**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东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在博罗县,据此,原审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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