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深**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施工地位于惠南高新科技园金钟路18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