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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覃永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豪诉被告覃永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豪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和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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