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工程有限公司、王**、周**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业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睦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诉讼费用在重审时重新确定。本案上诉人预交的上诉费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