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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五和镇人民政府与蓝森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宁县XX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蓝X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宁县人民法院(2014)肇宁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宁县XX镇人民政府以与被上诉人蓝X华为理由,于2014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广宁县XX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广宁县XX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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