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宁县XX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蓝X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宁县人民法院(2014)肇宁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宁县XX镇人民政府以与被上诉人蓝X华为理由,于2014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广宁县XX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广宁县XX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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