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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州大亚**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惠州大亚**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已经协商仲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曾签订补充合同,该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依法不能受理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就本纠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不能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项目在惠阳区,因此合同履行地在惠阳区,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双方有约定仲裁,却未能提供相关仲裁条款,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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