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肇庆市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有限公司对73100元的1.43%计收管理费1045.33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交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217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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