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有限公司对178000元的1.43%计收管理费2545.4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交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21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