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有限公司付清工程款及违约金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目前在本院辖区内无适于本案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它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的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