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闽南石艺工程部诉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闽南石艺工程部于2015年8月4日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闽南石艺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