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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