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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庄娘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庄娘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31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865.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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