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宁胤**责任公司与凤山**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南宁胤**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凤山**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凤山**筑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并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隆*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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