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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韦建能等与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一社、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二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建立、韦**、唐*因与被上诉人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一社、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二社、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三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陈**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肖**担任记录。上诉人韦**、唐*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一社代表人韦**、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二社代表人韦**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元,退回上诉人韦建立、韦**、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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