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建立、韦**、唐*因与被上诉人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一社、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二社、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三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陈**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肖**担任记录。上诉人韦**、唐*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一社代表人韦**、宜州市庆远镇叶茂村怀龙屯第二社代表人韦**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元,退回上诉人韦建立、韦**、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