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南宁胤**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隆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确切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隆*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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