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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8元,依法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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