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山**有限公司诉被告环球建设工程**公司、环球建设工程**公司贵州第一分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