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池**有限公司与广西皓**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恢字第38号。截止恢复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河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73877.41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008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执恢字第38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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