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凤山**筑公司、隆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隆*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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