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的存款1770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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