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的存款1770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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