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遵义**有限公司诉被告赤水市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