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王**诉被告遵义市**有限公司、北京华**有限公司遵义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