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贵州省**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9月24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工程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