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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待查明被告适格主体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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