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待查明被告适格主体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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