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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