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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