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元**限公司与广元凤**限公司、广元日**有限公司、广元凤**限公司、四川日月**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鹿亭**限公司、四川省**限公司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元**限公司与广元凤**限公司、广元日**有限公司、广元凤**限公司、四川日月**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鹿亭**限公司、四川省**限公司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已按照本院(2015)旺苍民保字第71-1、71-2、71-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将上列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4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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