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天**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陈**、广元市**有限公司、四川日月**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鹿亭**限公司、四川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陈**、广元市**有限公司、四川日月**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鹿亭**限公司、四川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天**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8.00元,减半收取7424.0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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