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四川天**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陈**、广元市**有限公司、四川日月**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鹿亭**限公司、四川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诉贞丰县者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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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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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与被告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