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