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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旺苍县大两乡新**四社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大两乡新**四社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大两乡新**四社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大两乡新华村四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旺苍县大两乡新华村四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旺苍县大两乡新华村四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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