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泸州**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毕**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毕**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

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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