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了林**申请执行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林**工程款人民币619069.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6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