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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庭外调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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