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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有栋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源**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经过查赵,并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沧执字第1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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