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岚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罗**与岚皋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66300元,扣减执行费1269元后发放申请人65031元。后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标的款26248元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岚皋县**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协议。

裁判结果

罗**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院同日受理。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向罗**给付剩余工程款26248元。文书送达后岚皋县**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资金27585元。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领取了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岚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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