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洛南**假日酒店与陕西方**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假日酒店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洛南**悦假日酒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南**悦假日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洛南**悦假日酒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