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公司与商洛**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彬**任公司与商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彬**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商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商洛**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商洛**有限公司有土地8210.70平方米,楼房9间5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商洛**有限公司位于商州区夜村镇西街的楼房9间5层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在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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