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正与被告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与被告张**、张*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张**、张*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向本院递交的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正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庞*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