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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陕西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了李**诉陕西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原、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履行地在宁陕县梅子镇,被告陕西聚**有限公司办事机构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同时根据原告的起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同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因本案中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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