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岚**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涉及级别管辖,原告以另行向安康**民法院起诉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康市高新区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42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