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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吴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30元,本院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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