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宁明**限公司与扬州市**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宁明**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第**有限公司、扬州市**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宁*一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1、扬州第**有限公司及扬州市**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给西宁明**限公司款项1000000元;2、扬州第**有限公司及扬州市**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给西宁明**限公司款项1500000元;3、扬州第**有限公司及扬州市**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给西宁明**限公司款项2200000元;扬州第**有限公司及扬州市**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诺上述三笔还款,如任何一期逾期还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二自愿赔偿西宁明**限公司经济损失,直至上述款项还清为止。上述还款任何一期逾期,西宁明**限公司均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扬州第**有限公司、扬州市**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在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未支付申请执行人2200000元,申请执行人西宁明**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第**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青海分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4780790元(其中欠款3700000元、本金为1500000元的逾期还款金额654000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本金为2200000元逾期还款金额303600元(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本金为1500000元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57225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本金为2200000元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6565元(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案件执行费39400元)。

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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