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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维持西宁**民法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五、六项,即:“一、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交付和谐家园项目13号、14号住宅楼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备案手续”;“三、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整改、修复费用1025623.29元”;“四、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工程款7987931.13元”;“五、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688432.8元”;“六、驳回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变更西宁**民法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895000元;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给付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6755740.64元。由于被执行人青海玖鹰**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公司、浙江正见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交付“和谐家园”项目13号、14号住宅楼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备案手续,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交付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备案手续,之前,被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申请执行人交付住宅楼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备案手续,并且已经转入本院账户200万元执行款。在执行中,“和谐家园”项目13号、14号住宅楼地下室出现渗水情况,经监理部门查验,需要修复,根据双方及监理单位甘肃金建**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参加的会议纪要,由申请执行人对地下室渗水进行维修,经申请执行人对地下室渗水进行维修后,直至现在维修后的地下室仍然有渗水点,经征询监理部门,地下室是竣工验收的必验项,这项工作必须完成,只有完成这项工作方可向质监部门呈报竣工验收报告,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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